赣州客家联谊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2-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赣州是客家人最早的集散地,是客家文化、客家民系的摇篮。为研究客家文化、联谊客家乡亲、宣传客家精神、服务当地经济,成立赣州客家联谊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赣州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以客家乡情为纽带,团结全市客家人,加强与海内外客家乡亲联谊与合作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循团结、友谊、繁荣与发展的方针,加强同海内外客属团体和个人的联系,密切亲情乡谊,为促进赣州市的经济、文化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组织对赣州客家历史文化的考察和研究,宣传推介有关成果,加强与海内外客家文化研究的交流,不断提高赣州市客家文化的研究水平。

  第五条 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交往活动,与海内外客属团体和客家乡亲建立友好关系,推进赣州市睥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团结客家乡亲,融合客家乡情,弘扬客家精神,促进赣州经济、文化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赣州市范围内的社会团体、有关单位及热心客属事业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经申请登记,本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经登记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各县(市、区)可以建立本会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享有会内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四)享有对本会学术研究项目的申请权。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荣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交纳会费。

  (四)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经费。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每届任期五年。其职责是:

  (一)修订本会章程。

  (二)研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理事会个别理事的调整。

  (五)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聘任本会名誉会长。

  (四)决定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任免有关领导成员。

  (五)讨论发展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会负责向名誉会长通报工作,并接受他们的指导。

  第五章 会 微

  第十五条 本会会徽为“摇篮情”图案。将篆体“客”字变形为客家民居大门,一对母子坐在门前石鼓登由念着古老的童谣,身旁两朵旋转的浪花代表章江与贡江汇聚,寓赣州是客家摇篮,客家人在赣州生生不息、永创辉煌。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地方财政和相关单位的拨款。

  (三)接受客属组织以及支持客家人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单立帐户,经费使用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理事会的检查监督。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本会的经费开支本着节约和办实事的原则,保证用于客家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未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归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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