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斌-清代赣南客家地区的风水之争与诉讼

发布时间:2014-06-09

  清代赣南的风水之争与诉讼

  陈海斌


  摘要:风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蕴意丰富的民俗文化事象。本文探讨了清代赣南的风水之争与诉讼的关系,认为风水之争是清代赣南多讼的重要诱因。对风水的笃信、福祸论的渲染和影响、对生存资源的争夺是导致风水之争发生的主要原因。由于风水之争引起民众诉讼、械斗不断,官府与士绅对之持反对态度,打击和禁止风水之争。风水之争使清代赣南诉讼不断,因此风水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观察民间诉讼的重要窗口。

  关键词:清代;赣南;风水之争;诉讼

  一.引言

  风水术是一种趋吉避凶的方术,又称堪舆、形法、地理、青囊、青乌、青鸟、卜宅、相宅、图宅、阴阳等, 它作为一种在中国长期盛行的术数,为人类基本营建活动的吉凶趋避提供理论解释和实践指南。风水信仰作为一种民间信仰,一种民俗文化事象,是风水吉凶模式在人们观念领域的体现,是一种趋吉避凶的祈愿。随着社会文化史的兴起,国内外学术界对风水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赣南的风水文化历史悠久,保留的风水文化遗迹也比较丰富,如于都杨公坝、管氏宗祠、葛坳曾文辿祖墓、宁都水口塔、孙中山祖墓、洛口卢王庙、卢光稠家墓、白鹭古村、宝华寺、兴国三僚等点。杨筠松、曾文辿、廖瑀、刘江东、赖文俊等都是蜚声海内外的风水大师。由于存在深厚且独特的风水文化资源,近年来对赣南风水的研究也在逐渐加强。 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风水与民众生活及心态、风水信仰与社会互动层面、风水的区域个案研究等方面。

  赣南客家人笃信风水,但因风水之争引起的诉讼也随处可见,风水之争对客家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以此为前提,本文拟探讨以下三个问题:清代赣南风水之争与诉讼的内在逻辑关系;清代赣南风水之争与诉讼多发的原因;官府与士绅对风水之争的态度。

  二.清代赣南风水之争与诉讼的内在逻辑关系

  风水,是一种相地术,主要运用于阳宅和阴宅等的选址上。风水一词始见于晋代郭璞的《葬书》:“葬者,乘生气也。经曰,气乘风则散,界水则止,古人聚之使不散,行之始有止,古文谓之风水。风水之法,得水为上,藏风次之。” 赣南的风水术由杨筠松传入并发扬,形成了江西形法派。随着杨筠松在赣南客家地区风水实践活动的深入,风水观念和意识便慢慢浸入民众的心灵中,成为一种“集体的无意识”,风水信仰也成为民间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植根于民众的文化之中。由于客家人对风水的笃信,因此在清代赣南风水之争也屡见不鲜。

  在清人眼中,赣南实属难治之区,地处偏远,民风彪悍、诉讼屡兴,争斗不休,风气败坏。清人文集中描述:“赣南为闽粤毗连之区,其士气浇薄不能文,其民情强悍,习于斗,健于讼,耻于奉法,风气之败坏久已。” 地方志也常见相关记载,“风俗厚矣,而贤愚不一,彼此争强,动辄兴讼。” “美秀而文者或以兴讼为能,狂暴者至以好斗喜争为事。” “每值清明醮祭之后,讼者累牍。” 清代的赣南经过明代的开发,社会应该是比较文明开化的,可是呈现给我们的却是一幅“健讼,耻于奉法;动辄兴讼”的图景,到底是什么导致这种图景的出现呢,其原因何在?

  笔者翻检方志和族谱等文献资料发现,因争风水而引起的诉讼占据了清代赣南诉讼的很大一部分,尤其是对坟墓风水和坟山的争夺最容易引起诉讼。乾隆《信丰县志》在述及赣南民风好讼时,认为主要由风水之争引起,“或争土堆为祖墓,占夺其田;或以过从为奸私,陷于人法。” 其他县志也有记载,“赣多高山,葬高则受风而蚁生,葬卑则受湿而水至,故择葬宜慎。若以福荫之故,而久暴其亲,或至侵占无端,及以召祸,俗固好讼,而坟墓之讼过半。” “然信堪舆者,惑于福荫,坟山之讼案牍颇多。” “籍葬占山,讼端不绝。” “江右之俗最重堪舆,而讼狱之多, 每在洗骸开窨。” “择葬者,每以福荫之故,久暴其亲,或至侵占召祸,而坟墓之讼常多。” 因此,笔者也认为风水之争是赣南民间诉讼的主要诱因。

  在族谱中也可见到大量的因坟墓风水和坟山之争而引发的诉讼。1995年版《兴国三僚武城郡曾氏重修族谱》就记载了曾氏和钟氏为争夺罗滩山坟而引起的诉讼事件,两姓构讼多年,甚至械斗,双方为此而死伤数人。经过县衙裁决,曾氏最终胜诉,现引述部分:

  为讯结事看得钟曾两姓因争坟山互斗致命一案,查该罗滩山各坟业经程前县勘明,原系曾姓祖坟,绘图贴说在卷。兹据中人生员杨守清、职员肖振纲、禀生杨益、生员肖春芳、生员钟阜生、监生李敬敷等出为调处,并据生员钟元音等、生员曾瀛等各递悔结,前来虚公研讯,虽罪无可赦,而情有可原。钟姓所葬之坟,实为起衅,当饰起迁曾姓祖坟,毁伤未甚,不必深求。原差分别修理埋平以清讼源。嗣后该处曾姓坟山上下左右再不许田葬代造,以息争端,而杜后祸。

  在嘉庆年间兴国三僚宋昌通通过在曾姓祖坟山造坟的方式而侵占曾姓的坟墓风水和坟山,两姓为此而构讼多年。经过官府裁决,将宋昌通等在曾姓坟山界内所造之坟一并迁移,曾姓凤形右砂界外安葬。又判曾姓人等右砂员岭子地坟一穴归宋姓掌管,任其修回,而宋姓不得籍坟山侵坟。族谱有相关记载:

  立中判字人廖德仕等今因于邑安仁里观子坑,原系兴邑三僚曾姓祖坟山。上至山顶,下至山脚左右山砂,四水归内。于宋元两朝前后叠葬三瘄,左结虎兴,中结人形,右结凤形。于嘉庆二十四年,因宋昌通等造坟数穴,以致构讼多载。予等宜属好,不忍坐视相劝完释。予等判明宋昌通等在曾姓坟山界内所造之坟一并迁移。曾姓凤形右砂界外安葬。又判曾姓人等右砂员岭子地坟一穴归宋姓掌管,任其修回,而宋姓不得籍坟山侵坟。自判之后,各掌各业,永归和好,万事俱休,不得欲说,今欲有凭,立中判字二纸,各执一纸,永远为照。

  除了对坟墓风水的争夺外,在清代赣南还存在着其他的风水争夺现象。对龙脉的争夺和侵占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诉讼。1994年版《赣闽粤湘胡氏族谱》记载了乾隆年间胡氏与李姓因争夺后龙而引发的诉讼事件。“胡公讳盛珠,字倍三。于乾隆年间,邻村有李姓者陡起无良,窥吾家居趾后龙,希图谋占,两姓遂构讼焉。” 于光绪年间也出现了与谢姓的诉讼案件,双方甚至发生了械斗。“先生姓胡氏,号伯弘,字琴乡,显公之长子,…光绪癸卯春,因争后龙,两姓构讼,故迨至乙巳年七月间,( 胡姓) 与谢姓械斗。 在兴国三僚也经常发生因龙脉的侵占和破坏事件而引发的诉讼,为了避免讼狱的发生,曾氏通过订立禁约的方式来减少龙脉风水之争,先后颁布《敦睦堂合族龙脉禁约》和《月洲堂重禁后龙禁约》 限于篇幅,无法展示具体内容。

  清代赣南诉讼案件很多,但方志和族谱记载都表明,在清代赣南风水之争最容易引发诉讼。由此可见,清代赣南的好讼之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争夺风水而造成的,风水之争是厘清清代赣南诉讼的一条重要线索,风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观察民间诉讼的重要窗口。

  三.清代赣南风水之争与诉讼的原因

  清代赣南风水之争多发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的,笔者将其归结为客家人对风水的笃信,福祸论的渲染和影响,对生存资源的争夺。

  (一)对风水的笃信

  赣南为江西形法派风水的发源地,风水文化就是经过杨筠松、廖瑀、曾文辿等人的实践活动而不断传播、深入的。杨筠松作为江西形法派风水的创始人,对赣南的风水文化积淀起了重要作用。《赣州府志》载:“窦州杨筠松,唐僖宗朝国师,官至金紫光禄大夫,掌灵台地理事。黄巢破京城,乃断发入昆仑山。步龙过虔州,以地理术行于世,称救贫仙人是也,卒于虔,葬于药口。” 杨筠松正是借着赣南的山形水势来实践自己的风水文化理念,主形势、定向位,寻找龙砂吉穴,后将自己的风水之术传授给廖瑀、曾文辿,廖瑀、曾文辿及其后代世代居住在兴国三僚并以风水为业,风水文化在赣南得到了广泛的传播。随着杨筠松在赣南风水实践活动的深入,风水观念和意识便慢慢浸入民众的心灵中,成为一种“集体的无意识”,风水信仰也成为民间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植根于民众的文化之中。无论是建房打灶、修路搭桥、坟地选址等都要求选择好的风水,讲究风水宜忌已然成为广大中国社会民众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是由于赣南历史悠久而丰富的风水文化才使客家人对风水极为笃信,千方百计要获得好风水,因此才会出现如此多的风水之争。

  (二)福祸论的渲染和影响

  客家人作为中原南迁的汉民,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慎终追远、崇先报本之心强烈,因此极其重视对祖先的崇拜。坟墓是祖先骨骸的栖息地,客家人受堪舆文化所倡导的福祸论思想(认为祖先坟墓风水的好坏对子孙后代乃至家族的兴旺发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影响较深,特别注重祖先坟墓风水。“故宅者,人之本。人者以宅为家,居若安,即家代昌盛。若不吉,即门族衰微。坟墓山冈,并同兹说。” 濑川昌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风水、尤其是墓地风水的观念和认知,与对祖先和子孙的观念和认知是同构的,即二者的原理是相同的,都对宗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命运具有决定的意义。宗族对于墓地风水的积极参与、投资,与宗族的兴盛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渡边欣雄也认为,“在风水上,坟墓如果是好地方,就会令祖先满意,从而给子孙带来好处。”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福祸论思想,客家人认为风水对家族发展极为重要,风水不好,则家族的发展便要受到影响。方志中也常见受福祸论思想影响而谨慎择葬的记载,“故择葬宜慎,程子亦曰:‘卜其宅兆’,地美则神灵安,子孙盛,地恶反是。” Emliy M.根据她在台北县三峡镇溪南里的调查指出,坟墓风水好,祖先就会觉得愉快,于是就不会让子孙烦恼。 福祸论思想影响了客家人对风水的理解和判断,为了获得好的风水,即使是因坟墓风水和坟山侵占导致诉讼和械斗也在所不惜。清代赣南的风水之争大多是在福祸论思想的渲染和影响下发生的。

  (三)对生存资源的争夺

  在清代赣南因风水之争引发诉讼的另一个原因便在于对利益的争夺。周建新认为“客家地区有关信风水、争风水、斗风水等风水活动是为掩盖其这种求生存、谋发展斗争的幌子与借口, 并不是单纯的风水活动, 除了为求所谓的吉穴宝地, 荫庇子孙繁衍昌盛外, 另一个更大的、潜藏的目的则是获取土地、水利等生存资源。” 在很多的坟墓风水侵占事件中,我们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其背后所隐藏的是对山林和田场的争夺,而在保护与争夺的过程诉讼便不可避免。如乾隆《西江政要》和乾隆上犹《营前何氏族谱》中的记载切实地表明了在风水争夺的背后其目的是争夺山林资源。兹引述部分:

  佃人擅葬业主之山宜禁也,查佃人止耕种主山,并非价买己业,纵有死丧,无地可葬,应在义冢官山自行择葬,何得擅行占葬主业?即使流民贫苦,义冢鸾远,亦须向业主恳求,明立字约,约内载明日后不得籍坟占山,方可许葬。若以佃耕之土视为己业,偶有死丧即任意上葬,非主佃争论从此而起,即年久月深,籍葬占山,讼端不绝。江右地方,客民杂处,大率如此。

  “太郎公葬在厳山乌坑坪后,雍正年间被乱民黄必智侵占,山林地土尽没。”

  乾隆甲辰《营溪陈氏重修支谱》就明确要求族人对坟墓的四至及周边的山林田场必须清楚,尤其是山形坐向容易迷失,必须详细记载,以防附葬者籍占坟山。

  各处远近坟山皆前后祖莹所在,其山形坐向历世,易至迷失,须祥载。祖妣合葬、附葬,或同山异穴,或同形异向,亦要分明。至有迁葬者,不必书前葬地名,俚子孙得行祭扫,亦可执证侵占之患,此不忘本之所在也。祖妣杨氏夫妇合葬本里曲岗头盘龙形辛山乙向,坟后西至山顶为界,左右以两边倒水为界,前至大路为界。其有败类出批外姓,附葬者均不得籍坟以占山。

  光绪七年《雩邑峡溪萧氏六修族谱》也规定祖先坟墓要好生修葺防止时间过长碑文脱落致使豪强生侵占之心,从而引发争讼,浪费财力。

  坟墓所以掩祖宗遗骸,犹人之居室以庇其身也。夫居室敝陋犹知修葺,乃祖坟倾圮恬不为意,恐迟之日久碑残字缺,则豪强生侵占之心以致结讼连年,空废财力,曷可胜言。

  综上所述,通过侵占坟墓而获得山林田场等生存资源而引起的风水之争也是清代赣南诉讼的重要诱因。客家人对风水的笃信,福祸论的渲染和影响,对生存资源的争夺是清代赣南风水之争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

  四.官府与士绅对风水之争的态度

  清代赣南的风水之争造成“二次葬”、停柩不葬,讼狱屡兴,宗族械斗,人员和财产损失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民风的改善和社会秩序的建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李晓方的研究表明在清代赣南地区官府对风水信仰是一种既打击又维护的态度,兹不再述。 现拟在其基础上探讨官方对风水之争的态度。笔者通过阅读方志发现,官方对此的态度和立场很明确,严厉禁止风水之争。

  为了减少风水之争,安远县衙颁布禁令严禁盗葬和争山争龙,认为盗葬和争山争龙等风水之争容易引发讼端,应当禁绝。

  卖坟盗葬争山争龙之宜禁也。安远平壤无几,半皆高山,山不输税,易起争端。或有风气稍聚之所,葬者鳞砌,或指别人之穴而诡云祖冢,或迁高曾之骸而鬻之他姓,甚至一墓也而两家俱认为鼻祖,孰能起泉下而问之乎?…讼者累牍,职再三劝谕,骤难移易,总由惑于风水之说,狃于信鬼之见,而莫之或悟也。相应详请宪台严饬:卖坟者有禁,盗葬者如律。争山争龙者,如应(虚)反坐。

  宁都直隶州也颁布法令严禁发冢盗葬,窃取坟砖,甚至禁止在州县龙脉经过之处挖煤,因为挖煤破坏了龙脉风水易引起争执而引发诉讼。

  禁发冢盗葬,窃取坟砖。查发掘坟冢、开棺见尸及碎人碑,例应分别治罪。州属狡猾之徒,每贪图吉穴、谋占坟山,往往废冢移棺,身蹈法网。而无赖之辈则乘夜窃取坟砖,白日肩负各处售卖。此等奸民,实为人神所共愤。应严密查拿,一经发觉,即按律治罪。

  查州县龙脉经过之处,不准挖煤,例有明禁。州西莲花山系州城发脉之处,从前乡城绅士恳请禁止挖煤,叠案山积。倘不法棍徒,仍有私挖煤窖、煅烧石灰之事,应即予究治。

  南康县由于存在着众多的惑于风水之说而盗葬他人坟地,诱别人子孙出卖其祖父母坟墓,将祖父母筋骸骨挖出,甚至冒认别人祖坟为自己祖坟,从而导致诉讼的发生。为此,南康知县葛昌颁布禁止堪舆的谕令劝谕民众勿听信堪舆之言而出现伤天理人心之事,打击和减少坟墓风水之争。

  康邑愚民惑于风水之说,以祖父母筋骸求子孙福泽,有盗葬他人地者,有以众家地而私贿一人谋贾者,甚有诱其浮荡子孙挖去祖父母筋骸而谋贾者,且有冒认他人之祖坟为己祖坟,先改其掛面,妄思涉讼。幸腾然后挖其筋骨而改葬已之祖父母者,此等恶习深可痛恨,不知人死则以入土为安,故为子孙者以得安稳之地葬其亲。至于风水荫发子孙之说本属渺茫,即有之也非强求可得,且亦非乞丐盲地师所知。每见从来大地俱于贫穷时,无意得之,及至富贵力求好地而反得消败者,屈指难数,又何必强求乎?况强求则必坏心术,伤天理人心,既丧即有好地岂能荫尔等。尔后此等惑于风水之事,一律禁绝,一经发觉,按律严惩。

  地方士绅作为处于官府和民众之间的一个中间阶层,在大部分时候是官方利益的代表,尤其是在士绅充任了里甲的职能后,其立场更是倾向于官府。在对待风水之争时,士绅和地方官府态度保持了一致。黄志繁认为明代赣南社会存在一股造风水、兴科举的热潮,地方士绅在造风水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积极致力于对风水的兴造。 但是在面对风水之争带来的讼狱频繁、械斗不断时,地方士绅表现出了鲜明的否定立场。如在“二次葬”问题上,士绅就明确表示反对,“…愿邑之士人相戒子弟勿为风水所惑,一切形家不经之说悉举而火之,则洗骸开窨之风庶几忘也。” “至无端侵占,每以兴讼,则形家之言,误人不浅。” 由于风水之争酿成人命,借坟索诈,侵占坟穴,诉讼繁多,士绅对此尤为痛恨。“赣俗本尚堪舆,风水之说尤盛,往往因争一穴之地,小则废时失业,经年累月,大则酿成人命,家破人亡,犹不能改。是贫者借坟以索诈,富者以贫穴冒侵,愚懦者误听术士而产荡家倾,狡黠者串通讼师而架词捏控。试思昔之争此穴者惟其吉也,不得已罹於凶,是信地理而灭天理,先自害其家矣。况人家修造于界址之外,各安其业,动辄以妨碍风水率起争端酿成巨患,尤堪痛恨也。”

  五.结语

  清代赣南民风健讼,耻于奉法,风水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风水的笃信,福祸论的渲染和影响,对生存资源的争夺是导致风水之争发生的主要原因。风水之争使讼端不绝、械斗不断,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官府和士绅作为乡土社会文化空间的建构者和文化秩序的维护者,在风水之争损害社会秩序时只有建构起批判的话语才能维护其正统的文化空间,因此严厉禁止风水之争。由风水之争引起的诉讼占据了清代赣南诉讼案件的半数之多,由此,风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观察民间诉讼的一个重要窗口。风水作为一种民俗文化事象,既可以成为造福民众的有利工具,也可以成为诉讼和械斗的导火索,因此必须理性地认识风水,减少风水之争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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