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客家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1-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赣州市客家商会”

  英文名为Hakka Chamber of Commerce Ganzhou City。

  第二条 本会性质:在赣南投资创业以及赣南籍在海内外投资创业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和目标是:以法建会、以德立会、以信壮会、以利兴会、诚信为道、发展为魂、团结兴业、互惠双赢。以壮大客家事业为基础,搭建企业资源共享平台,共谋发展,互助共赢;以浓厚客家乡情为纽带,编织与全国、全球客属社团之间的文化交流、经济合作联系网络,创新发展机遇,拓展事业空间;以赣州客家联谊机构为依托,架设企业和政府的沟通桥梁,服务会员,维权解难;以传播客家文化为载体,筑建宣传推介会员的渠道,扩大影响力,提升竞争力。

  第四条 本会授受赣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赣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赣州市章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基本任务:

  1、共同办好会员投资创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建立会员企业间优惠服务制度,让会员享受多方面的优质待遇。

  2、开展信息交流咨询等服务,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咨询服务,帮助会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各项公益事业活动,宣传表彰本会中艰苦创业、与时俱进、有实力、有影响力的优秀企业家,以提高客家商会的知名度和客家人的整体形象。

  4、参加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展览会、交流会、发布会,积极为会员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技术推广、创建品牌、人才引进、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与帮助。

  5、组织会员参加客家文化的研究和传承,共同做好《客家摇篮》网站的建设,编印出版《客家摇篮》杂志、《赣州客家》简报,协助会员研究和讨论关于促进赣州与客家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课题。

  6、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宣传客家活动,举办和参与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加强客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商会凝聚力,有效整合各种资源,促进客商事业共同发展。

  7、加强与其他商会之间及全球海内外客商及客属团体联络与交流,寻求商机,共谋发展,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赣南投资创业以及赣南籍在海内外投资创业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符合法定年龄,均可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商会会员。

  第八条 入会申请人应按要求向常务理事会提供有关证明及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常务理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批准入会。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在本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和监督权;

  3、听取和审议本商会的工作报告;

  4、获得本商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2、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受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3、向商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等;

  4、积极参与本商会为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

  5、宣传及维护商会;

  6、按规定缴纳会费;

  7、履行本商会授予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职务牌。会员若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损害商会声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或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常务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会员大会。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秘书处书面形式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2、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

  第十五条理事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理事,临时会议视情况通知。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会长提议,商会领导超过半数同意即可召开。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延期不得超过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下一届商会领导组成,由上届商会领导推荐候选人并由理事会表决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会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以上成员组成,常务理事以上成员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3、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常务理事。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一人只能受托一票。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超过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热心客家事业,有奉献精神。

  2、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对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受会长委托可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有权聘请非企业界人士担任本商会的专业顾问,为本商会的活动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会费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费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理事大会就商会财务管理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以自筹为主,主要来源为: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企业、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银行利息;

  6、本商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支出:

  1、召开各种会议的支出;

  2、有关人员的工资和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商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支出量入为出,经费收支项目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管理。本商会收支情况每年须报经常务理事会审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由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变更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4年12月11日经本商会一届一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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